福建鑫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948号
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2110室。
法定代表人:陆凤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辉,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平湖街七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山,镇长。
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计4077元,由***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凌宇
书 记 员  周柳敏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