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320号
原告:中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于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中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