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霍城县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4023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11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霍城县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兰干乡公园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城县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新40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城县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城县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乙方欠付甲方工程款14680000元、增项部分工程款593111.25元、利息3584501.50元(一般利息1698335.00元,迟延履行利息1886166.50元)、律师费200000元(判决已支持律师费,但未在判项中体现,乙方对此无异议)、案件受理费61425元。2024年3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4141.03元。现因甲方同意给乙方减免全部利息,故截止2025年6月16日,乙方欠付甲方15530395.22元(14680000+593111.25+61425+200000-4141.03=15530395.22)。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清偿债务:(一)如乙方于2025年6月30日前收到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未达3000万元,则乙方应在收款后7天内向甲方支付750万元;收到款项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则乙方应在收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的50%,即7765197.61元;收到款项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则乙方应在收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收款金额的30%;收到款项达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则乙方应在收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欠付金额的100%,即15530395.22元;以此类推,2026年1月31日前全部结清。(二)乙方收到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总额累计达到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时,则乙方付至全部收款金额的30%比例支付;收到付款总额累计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时,则乙方付至欠付金额的100%,2026年1月31日前全部结清。乙方应按照上述时间、金额将款项汇入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或者由乙方委托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付至法院执行局账户内。三、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7天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乙方账户,在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足额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措施。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按照原判决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执行金额不给予任何减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判决清偿全部剩余债权债务,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并要求乙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执行费由乙方承担。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霍城县人民法院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4023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