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2民初2634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负责人:余某。 被申请人: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22941.37元。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由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黄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22941.37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