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19号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75812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山大道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67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850万元。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具体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05********)及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5755********)合计850万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账号:4205********)及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港支行银行存款(账号:5755********)合计85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