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民初1277号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75812R。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金山大道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67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资金(账号:4205********)256万元、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支行账户资金(账号:5755********)256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资金(账号:4205********)25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支行账户资金(账号:5755********)25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