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黄石新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民申3847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石新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新港发电公司)、湖北东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新能源公司)、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电力集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2民终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应否采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出具的电鉴意见(2019)第4号《光伏电站停电事故原因及少发电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泰开公司上诉事由中提出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二审法院阐明,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已于2019年8月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保护动作记录》进行了质证,GB1094.5-2008《电力变压器第5部分:承受短路能力》4.2.2.1规定显然是指对准备投入运营的新变压器上进行的相关试验次数而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师所需要测试的次数等,二审法院已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就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述理,本院认同,不再赘述,原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且二审法院除采信鉴定意见外,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机构出具的复函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专门对事故发生似的录像反复查看,综合证据及事实,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认定,山东泰开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未予审查、仅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关键事实的主张不成立。另外,关于本案案件案由的确定,二审法院亦已详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不再赘述。山东泰开公司现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山东泰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卓 审判员  吴琦 审判员  彭静
法官助理杨同军 书记员徐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