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127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被执行人:黄梅县永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负责人:陶某。
本院在执行***与黄梅县永盛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撤回申请书。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141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7执17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