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2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901186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0年10月28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21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在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开办了贵州省振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YRUU51,类型为自然人独资。贵州省振宇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告到其处赊购钢筋、水泥等建材,因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签订了二份《还款承诺书》主要载明:“本人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7月19日从***处购买建材。现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结清,自愿承诺如下:兹欠***钢筋水泥货款150,000元、200,000元,上述货款本人承诺最迟于2021年9月6日前无条件偿还给***,如逾期未还,本人保证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货款金额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给***,直至还清所欠款为止。本人保证如违约,愿意承担***为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份《还款承诺书》上加盖印章,***在150,000元的《还款承诺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预留身份号码及联系电话,被告***在200,000元的《还款承诺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页同样预留身份号码及联系电话,原告也签字确认。 被告***在《贵州省振宇建材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发货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至8月4日材料款为134,600元。现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仍欠206,96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贵州省振宇建材有限公司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适格原告应为已依法登记的“贵州省振宇建材有限公司”,原告系仅“贵州省振宇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238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