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30民初94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于江超,内蒙古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男,汉族,现住正蓝旗。
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被告:正蓝旗财政局,地址正蓝旗。
负责人:包建勋,职务: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蓝旗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双方调解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 海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乌达巴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