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6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安丘市。
被告:上实环境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街2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冰。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诉被告上实环境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