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知民初649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
被告:黄冈某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某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在向被告黄冈某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前,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