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4民初59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受害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柘城县润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商贸街北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1419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法制教育协会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受理后,于2022年3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