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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4民初440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柘城润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老王集乡商贸路北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141948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