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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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民初2044号
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金钻公寓8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13PAG31D。
法定代表人:任学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未来大道与淮海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容湖1号售楼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1419485。
法定代表人:许会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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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润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照那斯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