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2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纬六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附属仓库。
原告***与被告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4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