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3972号

原告: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革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林,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冠群,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苏奕凡,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龙眠山路安庆市。

原告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苏奕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皖0811民初3972号案件与(2019)皖0811民初3971号案件涉及的担保均系为同一授信合同项下借款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及抵押,上述两案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理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皖0811民初397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于慧苗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查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