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810号
申请人: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革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苏奕凡,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龙眠山路安庆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苏奕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11民初3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