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汉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66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安徽汉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汉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安徽汉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安徽汉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