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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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永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永乐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5000元,剩余17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永乐家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权利,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