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825执205号
四川某公司、江苏某公司:
四川某公司与江苏华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66404.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07336.26元(其中本金666404.5元,利息40931.76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四川某公司。执行费9194.05元、诉讼费10000元、保全费3000元本院已收取。至此,四川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5民初6057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