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4454号
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方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9元,由原告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