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民初4454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田铺村27号。
法定代表人:方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甘棠街。
法定代表人:王清明。
申请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2372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72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彭正西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