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17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日月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第三人***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中反诉案件受理费承担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十二行中“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79578元。更正为“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勇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