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213执2315号之一
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8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
2.承担执行费126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谈建环联系电话:87786347
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邮编:116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