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湘0822执384号 ***: 你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应当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执行通知指定期限届满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财产申报表附后)。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执行员:***联系电话:13974******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桑植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1)湘0822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被执行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