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30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
上述当事人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030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45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8305.13元(含执行费462元,案件受理费393.1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