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9030民初568号
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佐坝乡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082214677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现场负责主管。
被告:***,男,1944年8月1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庭前调解。
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私人住宅改造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在工期内完成了全部的工作内容,被告也已经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4日,原、被告在《工程结算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
二、被告于2021年5月27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汇入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