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9030民初801号
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佐坝乡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082214677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现场负责主管。
被告:***,男,黎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私人住宅改造协议,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在工期内完成了全部的工作内容,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00元;
二、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在2021年6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