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060号
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成都某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