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4民初320号 原告: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进安镇城北街529号1栋1单元1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瑞路99号环球时代中心1栋4单元13层1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8.00元,由原告松潘岷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