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流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舵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区。
法定代表人:费广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金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舵置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