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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某公司;河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921民初284号 原告:岱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岱山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岱山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岱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