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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494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