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494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