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

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80号 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2024年10月26日,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按40%收取计49元,由原告秀山县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