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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与罗某某,张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379号 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住所地秀山县。 经营者:周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服务部员工。 被告: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简某某,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