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某某、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7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3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季秋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红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九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泠、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红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财产损失2500元,其中英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为九州公司员工。2018年11月14日5时30分许,***驾驶×××号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谷区×路×村南养殖小区时(当时***在履行职务),其车左后部与我的羊接触,致使羊受到伤害倒地不起,且***在事故后借我管理其他羊之际逃逸,造成被撞之羊不知去向。***驾驶的车辆在英大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为解决赔偿事宜,故我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事发时我驾驶的车辆左后部与原告的羊相碰,我下车未看到羊,原告称羊往北跑了。原告起诉书中所写羊卧地不起,与事实不符。
被告九州公司辩称,原告向我方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饲养的羊自行撞上车辆左后部,我方无侵权故意,亦未采取侵权行为,羊受伤的损害结果系其自行导致。二、原告主张羊不知去向一事,无法证明其是否真实存在。三、我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系其未看管好羊致使其自行撞上车辆并丢失导致。我方认可事发时***系职务行为。
被告英大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没有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事故责任。原告主张羊丢失没有证据,损失2500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4日5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谷区×路×村南养殖小区时,车辆左后部与原告的羊相接触,造成羊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出具证明,载明上述事实。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诉辩意见具体如上。
另查,***为九州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在英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未能及时避让羊群,造成原告的羊受伤,且有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所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在英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英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因***系职务行为,故由九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原告所主张羊的损失,本院依据事故发生时市场价酌定为2000元。对于九州公司和英大保险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仕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