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5807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05。
法定代表人:王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32房间。
法定代表人:肖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左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村,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