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6民初31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二环北路先锋工业园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7607280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新河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161592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鲁0826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1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6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