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19号
申请人: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X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