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知民辖2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传西路9号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962860号“宇通”汉字驰名商标、1235473号“YUTONG”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门头、商品、**、材料上等停止使用“宇通”“YUTONG”商标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带有“宇通”的字号;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合理开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由被告承担;6.请求将第962860号“宇通”汉字驰名商标、1235473号“YUTONG”拼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没有管辖权,故报请我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xxxx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xxxx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宇通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驰名商标认定,本院同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提级管辖请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