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青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4民初164号 原告:张某,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闹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起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