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22民初326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青海臻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臻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92号1号楼1单元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上新庄镇2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1号楼19层119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第三人:***,女,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臻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反弹的不可抗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