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鹏游建材经营部、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155号 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鹏游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24.04元(户名;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申请人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024.04元(户名;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2023年5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城西文华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以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4.47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日县支行28820001040010817账户内的存款以1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01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湟源县支行28180001040020661账户内的存款以1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能冻结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支行963002010012256691账户内的存款以56024.04元为限予以冻结,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能冻结。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024.04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15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