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4民初23号
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达日县吉迈镇建设路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43450X。
法定代表人:闹吾旦。
被告: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RH0C。
法定代表人:唐冲。
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处理纠纷,现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5.00元人民币,由原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拉毛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楚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