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南桥路安置17号楼2单元5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督,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育仁,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甘01民终522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甘01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475元退回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国赟
书 记 员 施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