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622民初2497号
原告: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0630553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3220533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即告了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黄平县清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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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