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5934号
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原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GN11X7W。
经营者:唐家伟,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凯旋厂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艺丹,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322053383J。
法定代表人:杨高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租金及费用,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1元,由原告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婧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覃庆伟
书记员温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