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居民,住该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杨高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家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虹
书 记 员 雷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