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3220533831,住所地贵州省**县新州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杨高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县长隆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6JB8HQ8Q,住所地贵州省**县上塘镇木江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殷仁富。
本院在执行**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县长隆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2021)黔26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0000元及一、二审受理费,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78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于2022年4月27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22年4月27日支付4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146425元,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在2022年9月底前支付946425元及执行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4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2622执198号**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县长隆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崇子
审判员 杨海洋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沈 楠